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成勞發[2001]175號各區(市)縣勞動(人事勞動)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及其職工(包括臨時工、外來工、農民工等,下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區(市)縣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基金在納入全市統籌以前,暫按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金納入全市統籌以后,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繳費工資和繳費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都應當作為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計算到元 。第五條 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職工提供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據此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和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 。第六條 單位應當按月或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申報職工繳費工資p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此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 。職工繳費工資發生變動,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經按照繳費工資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繳費工資不得變動 。單位不按規定申報職工繳費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單位上期繳費數額確定應繳數額 。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從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數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根據其實際收入按年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申報繳費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此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 。逾期未繳納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補繳時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繳費工資,具體數額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也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一)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的職工,從領取工資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按參加工作或重新就業當月的工資申報 。(二)轉業、退伍、復員軍人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的,從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按當月工資申報 。(三)單位內下崗、離崗退養、換工回鄉、請(放)長假的職工,繳費工資按單位發放的生活費申報 。(四)在醫療期內的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的電工,繳費工資按疾病津貼(病假工資)申報 。(五)停薪留職的職工,繳費工資由單位按與職工協商約定的數額申報 。(六)出國、出境工作仍在單位領取工資的職工,繳費工資按本人在單位領取的工資申報 。(七)企業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包括脫產學習)的職工,繳費工資按本人在外派、外借單位領取工資申報 。第九條 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暫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人有能力繳費的,可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中斷的繳費,可以憑失業登記證辦理補繳手續 。第十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發放工資時代扣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單位開戶銀行在單位賬戶中直接劃轉,或由單位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十一條 單位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不得減免 。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及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拒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政府批準的停產整頓單位可以對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緩繳 。緩繳必須征得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由法人同工會組織一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報告 。經批準緩繳的,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應當及時補足(包括利息) 。第十三條 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利息和滯納金)的,必須制定補繳計劃并嚴格按計劃執行 。第十四條 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職工停止繳費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止等手續時,應當按不低于單位人均欠費額一次性補繳 。上述單位在辦理職工退休時,應當按該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 。第十五條 單位在改制、資產重組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改制、重組時應當首先從資產收入中足額補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利息和滯納金),不足以補繳的部分,由改制或重組后的單位承擔足額補繳的責任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辦法》實施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份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于《辦法》實施前部分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的多份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并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四川省統一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對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并登記一次利息,利息并入 個人賬戶儲存額 。上一年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算利息的辦法為:上一年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當年計賬利率 。當年記入個人賬戶金額計算利息的辦法為:當年個人賬戶記人金額乘以當年計賬利率乘以1.083乘以0.5 。第十八條 職工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的,不變換個人賬戶 。職工(不包括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辭職或辭退、除名或開除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原所在單位書面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辦理相應手續,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或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十九條 與應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單位和本人應當按《辦法》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農民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前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回鄉的,其所在單位沒有基本養老保險欠費或雖有欠費但按規定補繳欠費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類農民工再次與應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時,應當再次按《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又回鄉時,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的個人賬戶的建立、轉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調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人員,從調入的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二)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到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工作的,從到單位工作的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職工從單位轉制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四)在己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之間調動或變換工作單位的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統一規定轉移 。第二十一條 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其繳費情況進行清理 。單位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包括利息和滯納金),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一次性補繳欠費 。第二十二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死亡或出國定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死者繼承人或退還給出國定居者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喪失繼承權利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繼承 。第四章 繳費年限第二十三條 繳費年限,是指單位和職工個人依法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為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視為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本人實際繳費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分別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原固定職工,已經從1992年7月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實際繳費年限 。1992年6月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按市和區(市)縣政府規定應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并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實際繳費年限,足額繳費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三)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按單位和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除外)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職工在單位轉制并足額繳費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四)未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流動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從到國有企業工作并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實際繳費年限 。其在1992年6月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五)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其他城鎮非公有制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等人員,除本條第(六)款情形外,按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繳費年限 。(六)國有或城鎮集體單位職工流動到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1997年4月以前已經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在1992年6月以前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1997年4月以前沒有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時,其在1992年6月以前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七)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到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按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實際繳費年限,軍齡視為繳費年限 。(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除外),到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按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九)國有企業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按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繳費年限 。第五章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3)目的“過渡性養老金”涉及到的繳費工資指數,分別從下列時間開始計算,一直計算到本人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發手續時的當月: (一)1990年以前參加工作且參加本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從1990年開始計算 。(二)1991年至1995年期間參加工作且參加本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從參加工作之年開始計算 。(三)1990年以后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轉業、復員、退伍后到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的人員,從到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之年開始計算 。(四)1990年以后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職工,從單位轉制之年開始計算 。(五)1990年以后從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以外地區或單位(含四川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至本市的人員,轉出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繳費工資記錄的,從記錄之年開始計算;無繳費工資記錄的,從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本市之年開始計算 。四川省有統一規定時,從其規定 。前款各類人員的歷年繳費工資分別除以歷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的平均指數,為本人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其中,中斷繳費月.未補繳的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以零計 。第二十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3)目的“過渡性養老金”中涉及到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為: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發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4)目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補貼”是指: (一)四川省勞動局、四川省物價委員會川勞字[1966]0495號規定的糧價補貼; (二)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死; (三)四川省勞動人事廳川勞發[1985]46號規定的肉價補貼4元; (四)四川省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四川省財政廳川工改辦[1988]l號規定的地方生活補貼費8元;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發[1988]102號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 (六)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成辦發[1990]134號規定的蔬菜價格補貼6元;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發[1991]49號規定的糧價補貼6元; (八)四川省財政廳川財綜[1992]15號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九)成都市財政局成財綜[1992]50號規定的糧價補貼2元; (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成辦發[1993]40號規定的物價補貼15元 。第二十八條 1992年7月以后到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時,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本人的軍齡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的連續工作年限乘以1.3%;綜合性補貼的計算辦法為:《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4)目規定金額乘以本人的軍齡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的連續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參加工作之年至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的全部年限 。上述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國家或四川省有統一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1995年12月以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按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算,以后每滿1年增加1%,最高為20%;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綜合性補貼,按《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計算 。1995年12月以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單位和這類職工也可以延長繳費時間至滿10年,基本養老金按本條規定計算 。第三十條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國家征用土地安置到單位工作的農轉非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單位和這類職工可以延長繳費時間至滿10年,辦理退休手續,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發手續 。單位和這類職工也可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0年,辦理退職手續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綜合性補貼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乘以0.8% 。上述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為: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辦理退職手續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乘以一次性繳納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再乘以一次性繳納的月數 。第三十一條 1995年12月以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以后,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經成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10年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作退職處理 。退職生活費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計算 。2001年9月1日以后按上述規定的條件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退職生活費由所在單位支付 。從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經成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手續 。基本養老金按《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的金額時,按《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三十三條 《辦法》實施以后退休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增發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全國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3%;獲得省、部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 (二次及其以上的,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獲得成都市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08% 。全國、省、市勞動模范增發的比例不重復享受 。1998年1月1日以后獲得勞動模范稱號的職工,按四川省和成都市勞動模范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另外增發基本養老金 。(二)符合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規定的高級專家,憑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和退休前一直被單位聘用所發給的聘用證書,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 。(三)其他符合國務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省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可以增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原按標準工資分別增發5%、10%、15%的,分別轉換為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1%、0.2%、0.3% 。前款增發過渡性養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規定外,可以重復享受累加計算,但同一項目不能超過0.3%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從次年起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如果人民法院判其無罪,其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三十五條 原身份為單位干部或管理人員且年滿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女職工,辦理退休(包括內部退養)手續時的工作崗位為生產、營業崗位并在該崗位未間斷工作滿3年的,憑有效的全員勞動合同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原身份為工人的,辦理退休(包括內部退養)手續時的工作崗位為管理崗位并在該崗位未間斷工作滿3年的,應在其年滿55周歲時辦理退休手續 。原身份為單位于部或管理人員的女職工,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或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3年及其以上時間,年滿50周歲不滿55周歲時,可以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應在其符合退休條件以前的30日內,將該職工有關退休的情況在單位內公示(內容和格式另發) 。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職工無異議的,由單位填寫《公示情況登記表》(格式另發),隨同職工退休審批表和個人原始檔案材料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發手續;有異議的,單位應當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核實,證明本人符合退休條件并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發手續 。未進行公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屬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關閉、破產企業中按有關規定需辦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退休、退職的,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意見后,由企業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企業申報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的,須附有職工連續半年以上的病情證明和職工領取病假工資的原始材料以及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表 。(三)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申請退休的,由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四)個體勞動者在符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當月,應持身份證、社會保險卡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等證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方可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發手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示情況進行檢查或調查 。第三十七條 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綜合性補貼,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這兩項養老金之和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郵局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受委托發放單位或機構應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嚴禁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辦法》實施后成立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市或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社會保險編碼作為個人賬戶號碼,兩個號碼同時使用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職工發放《社會保險卡》,作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 。職工可以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電子計算機查詢系統中查詢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的資料,憑卡辦理基本養老金計算和領取手續 。《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領取,重新領取時由本人支付經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制卡工本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根據市統計行政部門確定的數據(《成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以前、以后、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成都市勞動局1998年4月15日印發的《(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實施細則》(成勞發[1998]4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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