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失”指失去某物品,“遺忘”則指忘記某物品,未必失去 。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在于:遺忘物一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位置,比較容易找回,而遺失物一般不知道失落在何處,因而不易找回 。關于遺忘物的相關內容,由刑法調整;而關于遺失物的相關內容,則由民法調整 。
【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
2、《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什么叫遺忘物和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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