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簽訂合伙協議應當載明哪些內容】(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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