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
【法律依據】
【子女監護人一般包括哪些】《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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