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第三十七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
因為不是所有單位多需要審計后才出財務報告的 。
月度、季度財務報告一般地方監管機構并沒有強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簽字,當然,個別地方另行規定的除外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
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
【財務報告應由幾個注冊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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