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 , 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 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 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 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 根據案情變化 , 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酒駕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怎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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