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分別為一至十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具體傷殘等級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
【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最輕為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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