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會費等 。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 。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一并予以考慮 。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后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
【企業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的按年平均工資是怎么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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