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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