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 ,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 , 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 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 ,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 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還能修改嗎?】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 。
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 , 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
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
當然 , 夫妻離婚后 , 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 , 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 , 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 , 變更后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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