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家庭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猜你喜歡
- 離婚財產轉移訴訟時效是多久
- 大象國際的理財產品適合什么人群投資?
- 打官司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 一方去世夫妻財產分割如何分割
-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 一般協議離婚財產怎么分
-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期是多長?
- 財產侵權損害的賠償依據有哪些
- 進口四分體和部位肉等牛肉再進行分割加工,是否可以享受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
- 集成電路焊接工藝的芯片焊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