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我國國家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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