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 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 , 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 , 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 , 裁定駁回 。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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