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分立是設立子公司嗎?】

存續分立不是設立子公司 。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 。
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 。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5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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