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 , 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 , 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 , 訊問有無遺言、信札 , 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
在執行前 , 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 , 應當暫停執行 ,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 , 不應示眾 。
執行死刑后 , 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
執行死刑后 ,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
【中國死刑執行方式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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