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安樂死可行嗎?( 三 )


未成年人安樂死可行嗎?



二戰時期 , 瑞士就出臺了關于協助自殺的法案 , 允許非醫護人員為自愿終止生命的人協助提供安樂死 。 該法案規定 , 如果病患已被確診沒有治愈的希望 , 并且自殺行為是由患者自己實施;協助者自身并沒有從協助自殺的行為中直接獲利 , 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協助自殺并不違法 。

寬松的法律環境也讓瑞士發展出世界上最完善的協助自殺組織和機構 。 例如1998年成立的“Dignitas”就是目前全球最著名的協助自殺組織 。 該機構可以為外國人執行協助自殺 , 但需交納1萬英鎊的“服務費” 。
如果病患想要申請協助自殺 , 首先他需提交必需的各類文件 , 如病歷、聲明書等;之后 , 申請者須在協助自殺組織進行長期咨詢 , 同時對申請者進行評估的醫生也必須與其會面兩次以上 , 以確定申請者的求死意圖 。
最后申請者要接受醫生的評估:一是檢測申請者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 , 也就是說申請者在做出協助自殺的請求時是否是理智的;二是檢測申請者的身體狀況 , 也就是看申請者是否患有不可治愈的絕癥 , 是否承受著難以忍受的病痛折磨 , 或者不可接受的嚴重殘疾 。
不過 , 雖然去瑞士實施協助自殺看起來合法且簡單 , 但對于身患重疾的青少年來說 , 實施協助自殺也并非易事 。 近幾年 , 幾乎所有成功進行協助自殺的申請者都是老年人 , 而且都身患不治之癥 , 痛苦難忍;即使是高齡老人 , 但身體相對健康 , 他們的申請也會被拒絕 。
從另一方面來說 , 即便患兒已經符合了法律界定的可施行協助自殺的標準 , 相關機構也很有可能會拒絕執行 。 因為這些協助自殺機構一般都有一套更為嚴格的標準來判別申請者是否可以接受協助自殺 。 雖然法律沒有限制申請者的年齡 , 但在最近幾年里 , 未成年申請者很難通過這些機構的審核 。
可以看出 , 三個國家中只有比利時是完全放開了對青少年安樂死的限制 。 這讓很多反對者懷疑未成年人 , 尤其是兒童是否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 。 如果假設未成年人沒有“辨識”安樂死的能力 , 讓監護人做決定 , 這對于未成年人未免不公平;如果假設未成年人知道安樂死這個概念 , 讓孩子做決定 , 卻又沒有人能擔保他(她)知道自己的決定將令其死亡 。
因此 , “未成年人的辨識能力”已經成為各國討論未成年人安樂死是否可行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 如果沒有合理的闡釋 , 那么未成年安樂死很難有長足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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