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0條規定: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 。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
【執行回轉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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