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 下列民事訴訟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一般地域管轄例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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