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委關于公務員探親假實施細則

探親假是指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自己的直系親屬分居兩地 , 每年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享受的到異地探望親人的假期 。該探親假期可帶薪休假并報銷往返路費(飛機票除外) 。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 , 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 假期為30天 。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 , 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 , 假期為20天 , 如果因為工作需要 , 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 , 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 , 可以兩年給假一次 , 假期為45天 。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 , 每4年給假一次 , 假期為20天 。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 , 另外 , 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間:如果休假期較短 , 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 , 卜高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 , 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 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 , 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 , 由本人自理 , 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 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搜液探親待遇 ,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細則
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型漏尺實施細則 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勞動總局勞總險字(81)12號 1981年3月26日
為便于各地區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 現就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 , 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 , 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新規定》的待遇 。
三、《探新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
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 , 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 , 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 , 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 , 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 。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
五、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 , 在生育休假期間 , 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后 , 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 , 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
六、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 , 職工在探望配偶時 , 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或者母親 , 因此 , 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七、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 , 每四年給假一次 , 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 , 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
八、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 , 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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