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級、基層干部級別如何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山喊搏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
【高級、中級、基層干部級別如何界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滲晌設置 。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

高級、中級、基層干部級別如何界定


擴展資料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簡化條文的表述,黨政機關中任職的“領導干部”就是省部級以下直至縣級黨政機關,包括這些機關的工作部門、內設機構,再至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非領導職務”干部則要求是處級(調研員)以上 。
舉例來說,如果在作為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一個部委,從其部級領導,到該部委內設機構的司局級領導,都是“領導干部”;如果在某個縣政府,從正副縣長,到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科級)的局長,都是“領導干部” 。由此可見,不逗祥同層次的機關,“領導干部”的范圍有所區別,而且行政級別并非唯一的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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