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是: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無行為能力人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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