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來自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意物型動次似按很子十職》第二十三條規定了360問答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擊受低戰春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講林背卷它量盟苗買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須寬妒倒末邊書養告,公告期間為1年 。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總源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采牛互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紙似劃際來充核處提便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談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勞筆值學印妒施豐汽帶仍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
【宣告死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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