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發生變化后能更動勞動合同嗎? 勞動方式發生變化的職業】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 。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 。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
(4)客觀方面的原因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 。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
如果雙方經過協商最后仍然無法達成協議的,你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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