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那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怎么辦呢?擔保法中有沒有對擔保的期限作出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呢?
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時間怎么計算
1、屬于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
2、屬于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如最高人《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 。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于連帶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 。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 。而《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 。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
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猜你喜歡
-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 如何計算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 法律知識:變更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漲工資嗎 勞動法律的變更
- 勞動條件發生變化后能更動勞動合同嗎? 勞動方式發生變化的職業
- 勞動合同上寫的工資和約定的不一樣的話有效嗎 勞動合同有沒有寫明工資的
- 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沒簽合同算入職嗎? 勞動合同有關法律
- 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有工資嗎? 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
- 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勞動法關于合同
- 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勞動合同法律知識:新入職員工當月應扣培訓費嗎
-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