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調休規定一覽 勞動法關于調休補休的規定

調休是指因無工作安排而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或因有工作安排臨時需節假日上班,而等日后用工作日為其補休,以拉平工作日時間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法調休規定一覽,僅供參考,喜歡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喲!
《勞動法》周末加班調休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調休,只能結算加班費,無論哪種工時制度 。
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
(1)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時的工作日調休 。(調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資計發加班費)
(2)工作日加點,指的是8小時下班之后又留下來工作的,這個也不能調休,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低1.5倍標準計發)
3、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周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周期內調休,只算最后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于1.5倍標準 。
4、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
職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
勞動法關于調休的規定
勞動法沒有直接規定調休 。只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的相關內容 。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