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軍婚時財產如何分割】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歸軍人個人所有;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歸軍人個人所有;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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