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證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可以做證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
(二)書證 。
(三)物證 。
(四)視聽資料 。
(五)電子數據 。
(六)證人證言 。
(七)鑒定意見 。
(八)勘驗筆錄 。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可以做證據的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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