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獲得賠償的一個法定情形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內對另一方實施經濟控制,這又是否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被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依照此定義,夫妻雙方之間經濟控制的行為很難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因此,對于以經濟控制作為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并給予經濟補償的,法院將對此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
【經濟控制是否屬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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