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醉駕案的證據標準是什么】(一)物證 。
(二)書證 。
(三)證人證言 。
(四)被害人陳述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
(六)鑒定意見 。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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