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審查一般采取何種形式

有兩種形式: 審查主體!

執行異議審查一般采取何種形式


有兩種形式:
【執行異議審查一般采取何種形式】1. 審查主體 。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對法院執行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屬于執行異議 。
2. 證據審查 。應當辯認證據本身是否客觀存在 。證據內容有涂改、偽造等現象或內容不客觀的,應作為疑證,不能直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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