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延誤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工傷認定延誤的規定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延誤的規定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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