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選配偶:重在“物質”還是“精神”


“物質是基礎”的說法成為今天相當一部分女性選擇配偶的時髦根據 。那些“傍大款”、尋豪車別墅、求大城市戶口等等擇偶條件,大概都源于“物質基礎”論 。其實,物質條件在婚姻中的位置必然是因人、因境遇而論的 。有一類人,連生存溫飽都難得,他(她)們在選擇配偶時,自然要考慮怎樣活下去,將來怎樣養育子女和維持家庭生計 。但需明白的是,這種婚姻本來就不是以雙方的感情、價值觀、性格等精神要素為基礎的,甚至連人格品性等條件都被忽視了 。那么,如果婚后生活中出現與情感、精神因素相關的問題或危機,就不能怨天尤人 。因為,任何物質條件的力量都是既強大又脆弱的,而且充滿變數 。
現實生活中,始于物質條件而又毀于物質條件的婚姻還少見嗎?可是矛盾往往在于,當初為物質條件的“互補”而結合的雙方,婚后卻不安于“物質基礎”了,于是“感情破裂”就往往成了最終分手的理由 。
【挑選配偶:重在“物質”還是“精神”】 不言而喻,現代城市中的男女,在對擇偶的物質條件加以權衡時,大多并非出于生存溫飽的困境而期待“雪中送炭”,而是在盤算自己的享受計劃時謀求“錦上添花” 。乍看起來,他們對物質條件的“高標準”并非沒有道理 。然而,誰能估計究竟得到什么樣的物質條件才能成就美滿婚姻與幸福家庭呢?
科學研究從未證明過,雙方擁有何種物質條件最能保證婚姻幸福美滿;相反,近年來城市夫妻關系惡化甚至婚姻破裂的常見原因,卻幾乎統統都是“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或一方“背叛不忠”、“缺少婚姻責任感”之類,與物質條件并不相干 。這一事實本身,已經向婚姻的“物質基礎”論提出了尖銳的質疑 。也許,某些人擇偶結婚時確有較多的物質考慮,但他們遲早會發現,后來決定他們婚姻成敗的因素,卻遠遠不在于物質條件本身了 。
“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既是現代社會法律與道德的倡導,也應當是現代男女的個人意愿與自覺選擇 。真正意義上的愛情,是相愛雙方志同道合與共同成長的力量,它是不應附加物質欲求的 。因此可以說,一個人在選擇配偶時,是在選擇對方愛的愿望、愛的潛能、愛的水平,從而也就選擇了未來婚姻的精神內涵,選擇了雙方所要達到的人格境界和人生目標 。
可以說,唯有愛情的精神價值,才能使雙方結成的婚姻關系立于不敗之地,才能使婚姻具有經久不衰的生命力 。無論是像居里夫婦那樣的偉人,還是現實生活中那些平凡的金婚銀婚夫妻,無一不在證明婚姻關系中精神力量的勝利 。
大量婚姻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表明,婚姻的物質條件并不是幸福生活的保證,基于心理、情感、審美、信賴、承諾等等精神因素的真正愛情,才是婚姻的牢固基礎 。愛情是夫妻的精神力量、精神財富、精神歸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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