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如下:(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農村宅基地糾紛有哪一些解決方式】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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