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么規定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到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點: 第三人過錯!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到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點:
1. 第三人過錯 。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
2.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
3. 正當防衛 。是指為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
4. 緊急避險 。是指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
5.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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