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對不受理案件的救濟:對公安機關不及時受理案件的情況,控告人可向公安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查部門提出控告 。對于經濟犯罪案件,控告人在報案的同時可提請法制部門提前介入監督受案情況 。
2. 對不予立案的救濟:提起復議、復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可以向作出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對于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復核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提起控告、申訴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控告人認為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
【派出所違規辦案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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