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商標法》第60條規定,處罰如下: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
3.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銷售侵犯商標權的案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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