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有關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一、校園高利貸的危害
1、校園高利貸的肆意傳播
不法分子將目標對準高校 , 利用高校學生社會認知能力較差 , 防范心理弱的劣勢 , 進行短期、小額的貸款活動 , 從表面上看這種借貸是“薄利多銷” , 但實際上不法分子獲得的利率是銀行的20-30倍 , 肆意賺取學生的錢 。
2、校園貸款會滋生借款學生的惡習 。 高校學生的經濟來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費 , 若學生具有攀比心理 , 且平時就有惡習 , 那么父母提供的費用肯定不足以滿足其需求 。 因此 , 這部分學生可能會轉向校園高利貸獲取資金 , 并引發賭博、酗酒等不良惡習 , 嚴重的可能因無法還款而逃課、輟學 。
3、若不能及時歸還貸款 , 放貸人會采用各種手段向學生討債 。 一些放貸人進行放貸時會要求提供一定價值的物品進行抵押 , 而且要收取學生的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 , 對學生個人信息十分了解 , 因此一旦學生不能按時還貸 , 放貸人可能會采取恐嚇、毆打、威脅學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進行暴力討債 , 對學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園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貸”進行其他犯罪 。 放貸人可能利用校園“高利貸”詐騙學生的抵押物、保證金 , 或利用學生的個人信息進行電話詐騙、騙領信用卡等 。
二、校園高利貸的法律知識
高利貸在中國古代就存在 , 提到高利貸 , 人們往往將它與“負面”聯系在一起 , 認為高利貸就是違法的 。
據了解 , 判斷是否屬于高利貸 , 通常是與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進行比較 , 認為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 。 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這當中有兩個關鍵數字:24%、36% , 這也就給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三個區域 。 借錢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24%時 , 是受法律保護的 , 這部分利息如果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償還 , 法律是支持的 。
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36% , 那么超過部分的利息是無效的 , 法院不支持債權人的這部分收益 。 而處在24%~36%之間的情況 , 若債務人已按30%付了利息 , 之后想把超過24%的部分要回來 , 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 民間高利貸行為的法律后果僅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護 , 并沒有規定對高利貸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
那么 , 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36% , 就可算高利貸 , 是不是意味著欠的錢不用還呢 。 當然不是!高利貸的借條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護 。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 如果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 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 。 也就是說 , 本金部分必須是要償還的 。
當然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 , 應認定為無效 。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 , 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 放高利貸的行為 , 會擾亂金融市場 , 但不構成犯罪 。
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 , 并不包括高利放貸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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