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嗎 夫妻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夫妻談話錄音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中已明確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該《規定》第七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 對于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
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難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4.一方欺騙對方 , 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 , 無和好可能的 。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與現行民法典32條規定的二年沖突,適用民法典),確無和好可能的 ,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與現行民法典32條規定沖突,適用民法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 , 確無和好可能的 。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現行民法典32條規定沖突,屬于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 , 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與現行民法典32條規定沖突 , 適用民法典),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 , 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與現行民法典32條規定沖突 , 適用民法典)經教育不改 , 另一方不諒解的 。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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