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可以要求男方賠償嗎 女方未婚先孕致終身不育可不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未婚先孕導致子宮部分切除,離婚時,女方要求男方為此“買單” 。昨日 , 潛江法院送達一審判決書,對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及傷殘補償要求不予支持 。
趙某、李某為潛江某企業職工 。2001年7月,兩人相識后開始同居,李某先后懷孕兩次,分別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進行藥物流產及清宮手術 。隨后,兩人領取了結婚證 。
2004年3月,李某再次懷孕被診斷為植入性胎盤,分娩一死嬰 。治療期間,李某做了子宮部分切除術,經鑒定為五級傷殘,終身不能生育 。隨后,李某搬回娘家,與趙分居 。
2004年12月,趙某提出離婚訴訟,未得到法院支持 。今年1月,趙某再次提出離婚訴訟 。
今年3月16日,潛江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離婚案 。庭審中 , 李某認為原告趙某違背醫囑 , 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懷孕,造成人身損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及傷殘補償共計5萬余元 。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張的有效證據 , 雙方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對李某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 責令趙某用其應得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份額,對女方予以經濟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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