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一般保護權是指未成年依法享有不被忽視 保障生存權對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
保障生存權對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義務
案情介紹
夫妻沒離婚,孩子能否追討撫養(yǎng)費?針對這一問題,近日,嬰嬰的父母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爭辯 。
這次起訴,母親曉芬(化名)是嬰嬰的代理人,據小芬說,她和丈夫阿建(化名)是大學同班同學 , 雙方于2001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下了嬰嬰 。婚后,曉芬將精力大部分投注在家庭上 。
2007年 , 因嬰嬰身體不好,曉芬辭職全職照料孩子 。后來夫妻二人因經濟問題逐漸產生矛盾,2010年2月9日,阿建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2010年3月25日 , 法院判決駁回阿建的離婚請求 。不過 , 其實阿建起訴離婚時,他們夫妻就已經分居了,丈夫阿建從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 。
不過,曉芬提出,無論離婚與否,作為孩子的父親 , 就應該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 。她說,從2010年7月至今阿建都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 。“我現在也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只能靠積蓄和四處借債維持生活 。”為此,曉芬曾多次向孩子的父親索取撫養(yǎng)費,但是,均未能如愿 。
所以 , 近日曉芬起訴要求,從2010年7月起 , 阿建按每月3500元標準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直至孩子滿十八周歲為止 。但是 , 被告阿建答辯說,夫妻并未離婚,對房子、孩子的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
據了解 , 今年上半年,嬰嬰一直跟隨母親 , 在曉芬的照顧下生活 。2010年1月至6月,被告通過轉賬支付給妻子13000元,用于原告的生活教育等家庭開支 。2010年7、8兩月,嬰嬰在父親的老家過暑假 , 這期間孩子的生活等日常費用由父親承擔 。同年8月下旬,嬰嬰返回廈門,并由母親照顧至今,父親此后沒有支付撫養(yǎng)費 。
法院判決
法官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 , 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前提,即使沒有離婚 , 父母也有支付撫養(yǎng)費的義務,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fā) , 父親阿建應支付給原告子女撫養(yǎng)費 。因此,法官判決阿建從2010年9月起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1900元 , 支付期限暫以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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