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
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后次日開始計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 判決、調(diào)解維持收養(yǎng)關(guān)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由此可見,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應(yīng)該自判決不準離婚或調(diào)解和好后過六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 。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第二次離婚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還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后次日開始計算 。
為此,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 , 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后過15日 , 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 , 判決書生效,然后再過六個月 。
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確切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以法院電腦系統(tǒng)記錄的生效時間再過六個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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