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的概念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統(tǒng)計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 。
二、普通離婚案件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
三、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 , 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14、15、16條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四、特殊離婚案件管轄權
1、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
【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新離婚案件法院管轄】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監(jiān)禁的 。
3、軍人離婚案件
如果原被告均為軍人的 , 離婚案件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如果原被告一方為軍人的離婚案件,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均有管轄權 。
4、原被告雙方被監(jiān)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離婚案件
原、被告均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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