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女方補償多少 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


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
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二)請求方無過錯;
(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為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 。
(2)請求方須為無過錯 , 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 。
(3)因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 , 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 。
此外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
2001年我國《婚姻法》第一次修改 , 其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第46條規定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離婚訴訟中男方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女方要將該情況給專業的離婚律師說清楚,讓律師來給自己爭取相應的補償 。對于離婚訴訟中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女方自己不清楚的,這時候可以找94常識網律師給自己制定好的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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