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四種 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如:按照規定 , 在廣州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600萬元的,應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標的低于600萬元的合同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 。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 ,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
二、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 , 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 。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
三、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
四、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
可以看出,雖然法律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爭議方式的權利 , 但如何運用好這項權利,訂立適當的合同爭議條款,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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