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的母親可以代理提起離婚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定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的母親可以代理提起離婚嗎】
無行為能力人的母親可以代理提起離婚嗎
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決定 。因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出這種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 。母親既然不是依法設定的監護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無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提出離婚訴訟,不具備合法的實體和訴訟主體資格,故其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 。
首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體資格 。配偶為第一順序 。無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不僅依法對無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 , 而且還要盡到扶養的義務,否則 , 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預 。在配偶不放棄監護權 , 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 , 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 。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而,母親也就不具備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也就無權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訴訟 。
其次,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訴訟超出法定監護范圍,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 。監護人對無行為能力的人監護范圍(或責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主要指對其身份健康、教育培養和行為的管理約束;(二)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和保護,使其財產不受損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行為,對財產進行必要的處分等;(四)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他進行民事訴訟 。據此,只有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 , 才可以由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進行訴訟 。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權中的婚姻權益,法律賦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權,由公民自主決定婚姻問題,他人不能替代 , 否則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權利 。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并不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民事行為 。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實施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就離婚案件來說,離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 , 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未經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權 , 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 。
綜上所述,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 , 必須由本人親自決定 。因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出這種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 。母親既然不是依法設定的監護人 , 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 , 其以無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提出離婚訴訟,不具備合法的實體和訴訟主體資格,故其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請求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此類案件 。如其堅持訴訟 , 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后,裁定駁回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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