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 , 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四、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 , 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五、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六、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七、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 , 任何人不可代理 。
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 。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提起離婚訴訟的必備條件和訴訟必經三階段是什么】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
離婚訴訟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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