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哪些情況下適用公告送達
【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規定 離婚案件哪些情況下適用公告送達】1.離婚時,因法院難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 。
此舉既增加了法院考核指標中的四項指標案件數,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無法得知原告起訴的事實,因而失去向法院遞交答辯狀或陳述相關事實的機會,從而造成案件事實難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判結果 。
2.法院在認定被告下落不明時 。
3.一方當事人缺位時,在離婚案件中應當正確適用公告送達 。
如何在離婚中正確適用公告送達,小編認為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嚴格公告送達的程序,對已窮盡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條規定了送達方式后仍然無法送達的,在深入社區(村委會)進行走訪調查、形成調查并經過查找后,仍無法得知當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會亦證明當事人確實下落不明的 , 才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也就是說,公告送達應被認為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送達方式 。
適用公告程序應建立必要的審批制度和合議制度 。公告程序是一項很重要的訴訟活動,適用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 一般情況下也要求組成合議庭審理 。因此,決定適用公告程序應當慎重、嚴格,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建立一定的審批制度予以把關,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合議庭決定,不應由獨任審判員或案件的主審人個人隨意決定 , 以防止錯誤適用的危害后果之發生 。同時,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明確公告送達的管理部門,即實現統一管理 。
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公告送達 。針對不同類型的受送達人,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例如,除了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外,還可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將公告直接張貼在受送達人戶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給被告直系親屬 , 以期待通過其親朋好友及時傳達給當事人相關訴訟信息,實現告知目的 。另外,也可通過網絡、電視、電臺的形式進行公告送達,以充分實現公告送達“公之于眾,告之天下”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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