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訴訟離婚
涉外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中國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
根據(jù)《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guī)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 , 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 , 參與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訴訟時,根據(jù)“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guī)定,應適用我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對于離婚而引起的子女撫養(yǎng)費的負擔、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和一方對他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也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一并處理 。
必須注意的是,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處理子女撫養(yǎng)費的負擔、共同財產的分割和經濟幫助等問題 , 原則上應確定國外一方一次性給付 。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與多數(shù)國家尚未簽訂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這些判決不便強制執(zhí)行 。為了保護中國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應確定國外一方一次性給付 。如果國外一方一次性給付確有實際困難的 , 可由居住在我國境內有相當財產的中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擔保 。到期不履行的 , 由保證人清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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