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9年農歷12月20日,女青年張某與司某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典禮,開始同居生活 , 由于司某當時未達法定婚齡 , 為了騙取婚姻登記,司某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身份證進行了登記,于2000年3月20日領取了結婚證書 。二人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因家務瑣事生氣,無奈張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撫養子女 , 分割共同財產 。
分歧:
案件受理后就如何審理這起冒名頂替婚姻案,出現了三種不同意見 。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婚姻登記屬于司某未達法定婚齡,冒用他人名義騙領登記,應屬無效婚姻 。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只是不具備法定的婚姻之名 , 應按婚姻法解釋,直接審理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 。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之間雖有夫妻之實,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名份,不能直接起訴與被告離婚,應以訴訟主體不符為由駁回原告起訴或告知原告變更主體,審理原告與被告哥哥之間法律上的婚姻關系 , 之后再由原告起訴與被告之間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
第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
分析:
首先 , 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 。原告以離婚為由起訴被告,被告應當是其合法的婚姻關系當事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訴訟的被告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有明確適格的被告 。本案中的司某雖與原告之間有事實上的夫妻之實,但卻不是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 。由此來看,本案中司某不能成為原告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更不具備離婚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39條規定,起訴不符合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該案在受理后發現應當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 。
【冒用他人身份結婚怎么才能離婚 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后又起訴離婚如何處理】其次,從《婚姻法》的角度來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締結應當是以結婚當事雙方是否具有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 , 根據當事人自愿申請而核發的結婚證書,來確定當事人是否為合法婚姻的依據 。本案中,原告張某所持的結婚證書是司某哥哥的姓名及身份證號,也就是張某與司某之間根本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依據,司某也不是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也就更談不上離婚訴訟的被告 。
最后 , 從案件的實體審理來看 。司某的哥哥作為與該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如果其哥現在也已婚,不解除與原告張某的婚姻乃有刑法規定的重婚之嫌) 。是通知司某哥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還是直接宣告張某與司某的婚姻無效 。如通知司某哥參加訴訟恐怕史無前例,離婚由第三人參加訴訟,無法律依據 。如果直接宣布張某與司某的婚姻無效 , 那原告與被告哥之間就直接成了法律上的合法夫妻關系 。如此這樣根本沒有解決原告訴請的婚姻狀況 。
據此,等者認為,對該類案件,法院在受理時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主體 , 如果原告堅持起訴應依以予以駁回 。如原告變更主體,則也應以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必須是雙方完全自愿 。本案中 , 原告與被告哥哥之間的登記雖共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并不是其真正意義上的自愿,違背了司某哥哥的真實意思 。這里說明只要符合法律條款上非自愿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起訴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此時可應原告申請宣告其與司某哥哥的婚姻無效 。不步再由原告請求與被告的“婚姻關系”解除,撫養子女,分割財產糾紛 。而不應直接宣告原告張某與司某婚姻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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