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主張的情形:
一是無過錯方在提出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是無過錯方在過錯方提起的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三是在過錯方提出的離婚訴訟結束(離婚)后,無過錯方在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由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方式不同,導致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性質在這三種不同的方式下各不相同 。
在第一種情形下,由于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和離婚請求一并提出的 , 通常在訴狀中體現為“訴訟請求:一、離婚;二、分割財產;三、子女撫養(yǎng);四、損害賠償 ?!钡哪J?,此時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和離婚、分割財產、解決子女撫養(yǎng)等請求是并列的關系 。故在這種情形下,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就自然成為離婚訴訟中的一個獨立的請求 , 而不是一個獨立的訴訟 。其在訴訟中的性質應等同于其他訴訟請求,并無特殊之處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訴訟費收取的辦法,對這一統(tǒng)一于離婚訴訟中的一個獨立的請求計收相應的費用 。
在第二種情形下,由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在一個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提出的 , 且它的提出并非為了對抗和抵消提出訴訟一方即存有過錯的原告的訴訟主張,而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建立在對方當事人存有法定過錯基礎之上的請求 。首先,這一請求是由無過錯的被告向有法定過錯的原告提出的,所以肯定不屬于原訴訴訟請求的范圍 。其次 , 這一請求是基于對方當事人存有法定過錯而產生的,所以該請求不能抵消和吞并原告在離婚訴訟中的請求 。最后,這一請求依附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如若婚姻關系通過訴訟最終未解除,則該請求就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審查和支持 。所以該請求并不能構成反訴 。因為反訴在原訴撤銷或被駁回后并不影響反訴請求的審理和裁判 。而在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中,一旦原告撤回訴訟或其離婚請求被人民法院駁回,被告基于無過錯理由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隨即便失去存在的基礎和條件,隨著解除婚姻關系請求的消亡而不復存在 。
在第三種情形下,無過錯方通過單獨起訴的方式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 同于其它侵權訴訟,屬于一個獨立的訴訟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這三種情形,已經有所了解,如果大家對文章還有疑問 , 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大家到94常識網進行相關專業(yè)的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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